时间:2020-09-18 09:37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那么医疗事故定义包括哪些呢?医疗事故有五点构成要素: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鉴定值得注意的是:
误诊不一定构成医疗事故
从字面上理解,误诊就是错误的诊断。一旦医疗机构出现误诊,有些患者就当然地认为医疗机构就构成医疗事故。
事实并非如此,误诊在临床医疗中有时是不可避免的,只有违反医疗常规与规范的误诊才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
非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
由于非医疗活动即患者自己的行为或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如晚期癌症病人的自杀行为,这些非医疗意外的发生,并非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行为所引起,而是由于患者个人的行为或第三者引起。
以下6种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即: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的生命,医护人员按照医疗操作规范所采取的紧急救治措施。(前提条件为“按照医疗规范行事”)
2、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护人员在给病人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码,而输血后病人仍出现不良后果。
3、以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
例如并发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一种疾病并发另外一种或者几种疾病,而后者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
因此,如果并非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所致,一种疾病并发另一种或者几种疾病所导致的不良后果,由于缺乏医疗事故的主观构成要件,不属于医疗事故。
并发症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后一种或者几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疾病所引起的;
2.后一种疾病的出现具有突发性,即前后疾病之间不具有自然规律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只具有偶然的因果关系;
3.后一种疾病的出现并非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所导致。
4、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因患者及其家属的原因延误诊疗而导致了不良后果。
在医疗实践中,经常出现某些患者及其家属在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程中,不如实地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症状、病史,或者不遵守医嘱服药,不接受做必要的检查治疗等情况。
因此,使得医务人员在病人发生意外情况时无法顺利找到真实病因,以至于延误治疗或者抢救时机,给病人自身造成不良后果。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医务人员不具有主观上的过失,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自然也就不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5、经患者同意,对患者实施实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
在许多科研、教学医院,经常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临床试验的药物、试剂、治疗仪器等在病人身上试用,但试用必须按试验性的有关规定进行,必须说明使用的目的及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或副作用,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订协议书。
患者签字同意进行实验诊疗的,发生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医疗事故频发的今天,最好有音视频,因为签字也存在风险)
6、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的。
医疗意外的发生,是难以预料的,医护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失,而是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是医护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不能预见、防范和避免的。
医护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无法预见可能会产生的病员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
这些医疗事故可以免责!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的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治造成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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