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1-21 10:04
在自己的朋友圈发公司产品信息,算不算违反《广告法》?
不久前,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处罚信息显示,某化妆品公司的销售总监,为提高销售,在其微信朋友圈内发布该公司“鱼子酱系列产品”的产品广告。而在宣传页面上,产品标注有“淡斑”“消炎”“亮白”等功效。 经查,该产品并无“淡斑”“亮白”功效。同时,该产品为普通化妆品,并非药品或医疗器械,却使用“消炎”这一医疗用语。 市场监管部门认为此行为构成虚假广告,对涉事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此事也引起网络热议,有人认为,朋友圈并非公开,属于私人领域,在朋友圈发布广告的行为,不应该被理解为法定意义上的“广告发布行为”。 但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已经有很多人将朋友圈作为某种从事营销活动的一种独特渠道和载体,比如微商。而上述案列中,因为当事人乃企业之高管发布自己企业产品信息,这种特殊身份上的联系,使得认定其行为具有营销属性,构成广告发布行为。 因为朋友圈发布虚假广告被罚的不止这一列。 去年,一款固体饮料在朋友圈大肆宣传,卖家声称, 该产品胜过任何药品。能让常年卧床的百岁老人四天坐立七天行走,让癌症患者不吃药就可以痊愈…”海口的刘女士看到后,便花4万元买了约190盒产品,但后来发现家人吃了150盒产品后,病情并未好转,想要退款结果被拉黑。
随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收集到相关证据后,依法对三名涉嫌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违法广告的人员罚款40万的行政处罚(其中,A某被罚15万元、B某被罚10万元,C某被罚15万元)。 面对处罚,三人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在朋友圈里发布的并非广告,而是自己使用产品后对客观感受的描述,不服处罚结果,并提起诉讼。当地法院审理后,还是按照原判执行。
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发布以下内容将违法!
1、朋友圈禁止诽谤、辱骂他人 2019年1月,重庆一男子皮某先后在其朋友圈对柳某进行谩骂,并配上柳某照片。被告上法庭后,法院认为皮某已构成名誉侵权。皮某被判立即删除不当言论,并赔偿柳某1000元; 2019年7月,韩某因多次交通违法违法未处理,被交警扣查车辆。随后韩某在朋友圈发布交警扣车视频并辱骂交警。因构成寻衅滋事,韩某被行政拘留9日。
2、朋友圈禁止买卖违法违规商品 2019年6月,因在朋友圈售卖“水货”肉毒素、玻尿酸等美容针剂,有3个人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 李某在朋友圈售卖高仿香烟,仅3个月即销售假烟价值高达9万余元。随后,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以罚金1.4万元。 3、朋友圈禁止造谣、传谣 2019年,有人在微信朋友圈中宣称“有人贩子在名湖豪庭迷晕小孩子”的消息系谣言,于是对两名散布不实谣言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4、除此之外,以下行为,也不能在朋友圈发布: 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国家机密或者其他单位组织未允许公开信息的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发布虚假广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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